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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三要八不准”


来源:  作者:  录入人:彭涛  发布时间:2008-8-28 12:15:01  


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“三要八不准”

“三要”:

班主任每学年要对每一位学生进行家访;

任课老师每学期要与每一位学生进行民主平等的谈心;

学校每学期要安排教师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征求意见。

“八不准”:

不准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;

不准旷教、随意停课、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;

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;

不准歧视、侮辱、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;

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他商品;

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、家长的财物;

不准对所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;

不准在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。